1.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(未开展工作)的,依据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,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幅度实施处罚,处3万元的罚款:逾期未改正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并处7万元的罚款,对其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.5万元的罚款。
2.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(未开展工作)的,依据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,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幅度实施处罚,处5万元的罚款:逾期未改正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并处10万元的罚款,对其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。
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
|